陵川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524民初526号
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平城镇北召村。
法定代表人:任留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农机管理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街分社开户账号下的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以交付保险费630元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21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缔结处置污染土承揽合同关系,给予被告拖欠报酬,为使判决之后顺利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开户银行账户下的存款予以冻结,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永联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社联社西街分社开户账号XXX下的存款21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广平
人民陪审员  都宏伟
人民陪审员  王文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苏瑞庭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