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催8号

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陵川县平城镇北召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男,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xxx52/20xxx8、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兴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到期日期为2019年3月10日,收款人为青岛路业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全称为青岛银行井冈山路支行,最后持票人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敬峰

审判员  刘文杰

审判员  董西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