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2民初6357号
原告: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培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齐、彭晓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堃霖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西路21号1幢233号。
法定代表人:邵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堃霖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莹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