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5855号
原告: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培根。
委托代理人:张建齐、彭晓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18号。
法定代表人:施亚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澈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