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富滨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特某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特49号 申请人: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人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到庭应询。现已审查终结。 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浙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的浙绍上虞劳人仲案(2022)449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一、***认为其年薪10万元,并据此主张相应的差额工资无依据。***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可其单方陈述,违反举证规则。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1800元,其他工资按申请人制度执行。基于被申请人的表现,申请人在2021年度向被申请人支付工资58580元。在2021年春节前夕,申请人再向被申请人发放年终奖4万元。上述薪资发放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年终奖金发放制度》,也符合企业发放年终奖的惯例,上述4万元系申请人在年底根据绩效发放,被申请人在2022年仅工作3个月便离职,无权要求发放年终奖。被申请人主张4万元为预留工资,不属于年终奖,应按月分摊到工资上无依据,在申请人已对4万元作出合理解释的基础上,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裁决根据被申请人上一年度发放工资98580元,便认为其年薪为10万元无法律依据。故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浙江省劳动争议***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应予撤销。 ***答辩称,合同上未规定年底发年终奖,发放的是工资。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仲裁裁决书,本院依法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查查明:2022年6月28日,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浙绍上虞劳人仲案(2022)4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浙江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3月24日间工资补差90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虽主***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实质是对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有异议,认为2021年年终一次性支付的38553.13元为年终奖,并非一次性支付的工资,然本院认为,该认定系仲裁裁决对案件款项性质在事实上的认定,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申请人以仲裁裁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为由主张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张百元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