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泰河水务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75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62126W。
法定代表人:范少华。
被执行人:***,男,住滨州市。
申请执行人滨州泰河水务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602执103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