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7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里21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26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杨 婷
书 记 员 范 雪
书 记 员 余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