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承海鸿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7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里21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26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杨 婷 书 记 员 范 雪 书 记 员 余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