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依迅北斗时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依迅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知民初471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依迅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依迅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