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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471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