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2执4745号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7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038.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莹玖
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