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802民初3071号
签发
核稿
拟稿
原告:***,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道,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陈世年,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华军,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夏渡社区后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66364743G。
法定代表人:王小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陈世年、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道,被告***、***,被告***、***、陈世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82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合伙挂靠华盛公司,承包安徽省民强塑胶有限公司办公楼土建工程。被告陈世年承包办公楼装潢工程,不在原告与***、***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后***、***、陈世年共同领取了工程2662135.10元(含陈世年的装潢款20万元),但一直未分配给原告。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世年辩称:工程系***、***、***、陈世年四人合伙承包。后***不按合伙协议出资,故视为自动退伙。应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华盛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合伙挂靠华盛公司,承包安徽省民强塑胶有限公司办公楼土建工程。后被告陈世年入伙。四人签订的《合伙施工协议》约定:1、合伙人于2013年8月25日前缴付出资,逾期不缴付出资份额的按自动退出合伙。2、***、***各出资105万元,各占总出资的28.4%,***出资107.2万元,占总出资的28.9%,陈世年出资53万元,占总出资的14.3%;3、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协议签订后,各合伙人均有出资,但因合伙账目遗失,其实际出资情况已无法查清。工程完工后,***、***、陈世年领取了工程款2462135.10元,支出了部分费用后,余款245万元,***、***各分得95万元,陈世年分得55万元,未分配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伙施工协议》、案款分配表、建行交易流水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世年签订的《合伙施工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由于合伙账目遗失,合伙人实际出资情况已无法查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本院推定各合伙人均已完成了出资义务。协议约定,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据此,对合伙收益245万元,***应分配69.58万元(245万元×28.4%),多分25.42万元(95万元-69.58万元);***应分配70.805万元(245万元×28.9%),多分24.195万元(95万元-70.805万元);陈世年应分配35.035万元(245万元×14.3%),多分19.965万元(55万元-35.035万元)。其各自多分得的款项,无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自动退伙,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华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5.42万元,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4.195万元,被告陈世年返还原告***工程款19.9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0元,原告***负担1818元,被告***负担3720元,被告***负担3540元,被告陈世年负担2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进仓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龚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