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1145号
原告:***,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湖市芜湖县湾沚镇。
被告: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街道办事处**社区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636474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宣城市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035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宣城市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市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