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784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键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经理。
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云杉商贸有限公司云杉大酒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键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云杉商贸有限公司云杉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9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额尔古纳市键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额尔古纳市键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73000元,余款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784执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富玉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姜 丹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修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