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2民初1362号
原告:**,男,生于1993年2月11日,云南省会泽县人,住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昆明警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69740744。
营业场所: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108号东来大厦24楼C座。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6年9月9日,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与被告昆明警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