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8156号
原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浩,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晨辉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晨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55376816J。
法定代表人:赵国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英,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晨辉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锦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阮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