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191民初3388号
原告南京建东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建东公司”)与被告镇江高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高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建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江高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建东公司与被告镇江高迪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订立,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南京建东公司依照合同履行完供货义务,有权要求镇江高迪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因此,对原告南京建东公司要求被告镇江高迪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镇江高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镇江高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建东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镇江高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孟如歌
见习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