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91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东海绵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东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高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高迪公司应支付建东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支付延迟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建东公司以高迪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苏L×××××宝马牌机动车一辆、镇江市丹徒区处,但均已被他案在先冻结、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已致函不动产首封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需待其处置完成。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年1月19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反馈高迪公司一南京银行账户存款1294.52元,但已被他案在先冻结。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关联案件,高迪公司已有被执行案件且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
二、2021年1月29日,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高迪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邮件因“查无此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
三、2021年1月22日,执行人员线下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高迪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高迪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且与唯一股东**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苏019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高迪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五、2021年2月23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反馈**名下一浦发银行账户存款5323.19元、一招商银行账户存款4010.35元;有苏L×××××宝马牌机动车一辆;有位于镇江市丹徒区处。但上述财产均已被他案在先冻结、查封。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关联案件,**已有被执行案件且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
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委托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代为轮候查封**名下苏L×××××宝马牌机动车。期限两年,暂无处置权。
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委托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代为轮候查封**名下位于镇江市丹徒区不动产。期限三年,暂无处置权。
八、2021年3月17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致函不动产首封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对上述不动产处置款的分配。
九、2021年4月2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调查了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结果与之前查询一致。
十、本院已于2021年2月18日将高迪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5月25日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如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9)苏0191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2021)苏019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审 判 员 马 芳
法官助理 李吉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