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安徽艺恒铁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恒铁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佳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佳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21)皖0222民初1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未书面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应视争议标的性质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案涉《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从以上约定内容来看,案涉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选择哪一种确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根据艺恒铁路公司的诉请及证据材料,本案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故艺恒铁路公司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于法有据,艺恒铁路公司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有强
审判员 王 琼
审判员 陈永红
书记员 周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