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盛建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盛建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8558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生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厦门市盛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376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1***074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功超,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盛建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2018年9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3元,减半收取计6601元,由***负担。
审判长吴燕航
人民陪审员*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