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30日出生,住宜昌市。
委托代理人:黄龙,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峡江水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19423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跑马岗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鄂0506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650937.51元。案件受理费35346元,由被告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506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艾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