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民初2983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来,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194232。
法定代表人:彭定贵。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琳琳
书记员乔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