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民初2982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来,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共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2194232。
法定代表人:彭定贵。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峡江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琳琳
书记员乔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