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塑胶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郑州康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286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康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东段与神州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9915937XK。
法定代表人:叶日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淑婷,女,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执行郑州康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被执行人支付欠款920036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9200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本案受理费6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共计92653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7月1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9月21日、2020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再次提起网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0年8月26日委托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没有不动产;
四、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康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已经报批了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六、实现的债权情况;
截止2020年11月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郑州康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淑婷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陆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