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塑胶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

河南同邦置业有限公司、康泰塑胶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同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与凯旋路交汇处向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霍冠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鹏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庭,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东段与神州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超,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同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5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7月8日,再审申请人河南同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鹏宇,被申请人康泰塑胶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审查过程中,在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中,河南同邦置业有限公司与康泰塑胶科技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7月26日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河南同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孔庆贺
审 判 员  尚 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培红
书 记 员  李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