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东段与神州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叶日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93004.28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1月22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名下的豫S×××××号车辆已过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房产、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六、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7月19日本案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判决义务0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