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275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康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东段与神州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9915937XK。
法定代表人:叶日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关于郑州康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35574.62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17日、2020年9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信息。2020年8月12日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未找到其下落。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六、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0元整。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且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