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

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602执380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8139号民事判决书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终30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0000元,电梯货款360000元、安装费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2142元,承担受理费15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9406.03元。但被执行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长沙成阳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2151.0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周石保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