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9614号
申请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265号汇都公寓2516室。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总经理。
申请人:**,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旭,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欧阳小勇,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欧阳小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小勇银行存款622084.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622
2
084.81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小勇银行存款622084.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3631元,由申请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炎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梦洁
代理书记员  贺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