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2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一段265号汇都公寓25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2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闪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2日、2021年6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岳阳南湖风景区房屋,但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F×××××的车辆壹台,但该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冻结该车辆的交易手续,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其余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8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前来报到。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1836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李 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