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29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一段265号汇都公寓25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2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京电电梯有限公司760000元、利息30235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0051元,以上共计8002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002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