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兰州天昱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5民初1516号
原告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天昱监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薄』告兰州天昱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琍
书记员  马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