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水华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甘0802民初3477号
原告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华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现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军海
法官助理白莉 书记员朱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