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3153号
原告: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绿城环保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澳厦城市花园GY6公寓一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凉绿城环保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3元,减半收取2552元,由原告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