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6151号 原告: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高新区XX路XX城XX栋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在,籍住山西省宁武县XX镇XX路XX号。 原告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后计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