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1760号 申请执行人: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将案件款3000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平凉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违约金及利息63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