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7953号之一
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味东
法官助理 冯雅颂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