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川01民初789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小晞 审 判 员  何美琪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书 记 员  宋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