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辖终2877号
上诉人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朝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天使之翼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之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蒲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1民初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朝阳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实际是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66号华达商城801室,合同履行地也在成都,二者均不在蒲江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新朝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朝阳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以其与天使之翼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李加红
审判员 魏 明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