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鑫源宏发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川0131财保33号
申请人成都鑫源宏发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85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秦新建、邓灵所有位于蒲江县xx镇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85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二、对担保人秦新建、邓灵提供的担保财产:蒲江县xx镇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曹志强
书记员  赵瑾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