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2381号之二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1804R,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盛泰广场G座13-15层。
法定代表人:吴效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潭,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JCHX7X,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火炬路盛泰广场G座20楼。
法定代表人:周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磊,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99元,减半收取计7650元,由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保宁
审 判 员 王洪亮
人民陪审员 王玉潇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维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