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盛泰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4313号
申请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盛泰广场G座13-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1804R
法定代表人:吴效腾,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车站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11004318075W。
负责人:王品,主任。
被执行人: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21249839。
关于申请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双方当事人对划款数额无异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诉讼费、执行费已交纳。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宋 连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