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恢2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北、英萃路以东交汇处英萃国际中心一楼。
负责人张玉民,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盛泰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盛泰广场G座13-15层。
法定代表人吴效腾,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盛泰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89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通过强制执行,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89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