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1154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DDG93。
法定代表人:路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能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澳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66668311R。
被执行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皇营路**沿街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5639554-0。
被执行人: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盛泰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1804R。
被执行人:路建,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皇营路**沿街综合楼。
被执行人:王重添,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唐凯歌,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吴效腾,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
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能川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泰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建、王重添、唐凯歌、吴效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811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盛泰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鲁0811执4313号一案的案款1086116.79元。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1822.02元。因被执行人盛泰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冻结其公司账户提出执行异议,现暂时无法划拨其公司名下剩余冻结存款。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无法实际控制。
3、不动产: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盛泰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经过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106646.06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标的共计1207938.81元。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宋 连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