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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民初1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无法满足执行标的。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不动产:本院通过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济宁市××都花园××广场××单元××号房屋一套。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3975.78元及利息,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磊
审判员  闫飞
审判员  宋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