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执行人:盛泰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