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祐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成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8497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成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石庄路268号三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XNR70L。
法定代表人:马宇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江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荣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2480816E。
法定代表人:王明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成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成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价值34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苏州成和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价值34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中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