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祐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6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杨配套区财茂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2480816E。
法定代表人:王明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3901037J。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3127号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判决:一、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5月21日解除。二、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离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位于昆山市巴城镇东荣路与东平路交叉口施工工地并移交施工资料。三、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3492894.21元。四、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窝工损失2726707.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0300元(已在上述第三项中一并核算,无需另行支付)。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19年7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均已另案查封)、车辆、证券等信息。
3、在诉讼阶段,被执行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执行保证金500万元支付至本院账号中,经核算,申请执行人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已领取3284828元。
4、被执行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报告称: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涉案工程资料且无法与申请执行人就涉案工程资料达成一致意见。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涉案工程资料无法交付,申请执行人同意另案诉讼因无法提交工程资料而产生的损失。
6、根据原判决主文第二项“二、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离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位于昆山市××城镇东××与××路交叉口施工工地并移交施工资料。”该判决主文中所需要交付工程资料尚无法明确。
本案执行标的3492894元,实际执行到位3492894元(实际发放3284828元,余款部分已实际抵扣),涉案工程资料未交付。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应当具有明确的执行内容,本案中涉及款物执行标的3492894元,实际执行到位3492894元(实际发放3284828元,余款部分已实际抵扣),上述标的均已执行到位。另执行标的要求交付位于昆山市××城镇东××与××路交叉口施工工地并移交施工资料,因该执行标的要求交付的工程资料具体内容尚不明确,故无法予以执行。关于无法提供工程资料所产生的损失可另案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要求交付涉案工程资料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洪文林
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淳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