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7528号
原告:苏州永星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442331XM,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芦墟汾湖湾村。
法定代表人:顾永观。
委托代理人:殷莉,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2480816E,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荣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星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永星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星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永星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7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07元,由原告苏州永星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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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范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