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民初55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
被告:普浏翠,女,1983年12月12日生,哈尼族,居民,住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被告:红河邦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北京路红运富康园1幢4单元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普浏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普浏翠、红河邦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文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陆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