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邦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某某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执复7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邵永彬,男,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泸西县。
委托代理人:杨煜峰、沙琦锦,均为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北京路红运富康园1幢4单元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普浏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蒙自市冷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冷泉镇。
法定代表人:宋京,系冷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煌,云南修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异议、进行执行和解、调查、通过证据和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邵永彬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执异9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蒙自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邵永彬与云南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市冷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云2503执1728号】中,蒙自市冷泉镇人民政府对蒙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503执1728号及(2021)云2503执1728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蒙自市冷泉镇人民政府的执行裁定,排除对蒙自市冷泉镇人民政府的执行。蒙自市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云2503执异7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蒙自市冷泉镇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蒙自市冷泉镇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执异7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云25执复55号执行裁定,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执异74号执行裁定,发回该院重新审查。该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云2503执异94号裁定,撤销该院(2021)云2503执1728号及(2021)云2503执1728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蒙自市冷泉镇人民政府不予执行。
复议申请人邵永彬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执异94号执行裁定,于2021年11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复议申请人)邵永彬于2021年12月22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该院(2021)云2503执1728号案件的执行,该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云2503执1728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邵永彬向蒙自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21)云2503执1728号案件的执行,该院已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致使该案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基础不复存在,已无审查的必要,对执行法院作出的相关执行异议裁定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执异9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才学
审 判 员 陈 俊
审 判 员 何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维
书 记 员 刘 禹